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关于对《酒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酒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数据局。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数据局数据资源科(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楼7楼,邮政编码:73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j9九游,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务信息化项目规范集约建设和高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酒泉市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级党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建设类项目和政府采购服务两类。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原则上以政府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有必要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应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五条遵循“加强统筹、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对项目申报、审核审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协同应用等实行全口径全过程统一管理,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数据融合。
第六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强化市级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
市数据局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议清单,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编制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年度建议清单由相关部门分别提出,其中:建设类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服务(运维、购买服务)由市财政局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采购服务资金保障;依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概算、招标控制价,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及电子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管理、涉密和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批,商用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普通密码保障系统的规划、报备和管理;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核,做好非涉密基础设施类、公共支撑平台类、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公共应用类等项目的技术标准制定,以及建设和运维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对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是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进度、建设质量、验收评价、运行维护、绩效目标、资金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协同应用等负总责。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专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设计划编制、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提供咨询、指导、评审等服务。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酒泉政务云(含信创环境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及业务系统,须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数据对接、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酒泉政务云。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实现云网统一、数据共享。项目建设单位须负责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保障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跨部门合作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形成统一建设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单位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方案报批手续由牵头部门及参建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四条 跨层级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审批的原则建设。市级层面加强统筹,加强与县(市、区)项目衔接,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集中申报、统一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每年8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通知的申报时限内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符合国家、省级、市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规模和内容合理,建设方案切实可行,国家或省上已建成在用的政务服务能力板块不允许新建;
(一)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建设类项目或政府采购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数据资源共享方式、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正版软件应用方案等;
第十九条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别对各单位申报项目密码应用方案、必要性、资金来源、技术架构等进行评估,分类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清单、资金安排建议,市数据局汇总形成年度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建设类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非涉密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涉密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专人递送、机要交通或电子政务内网相关应用系统等渠道报送。
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政府采购服务,由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市财政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程序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类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合并,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集中会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技术审核,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审核,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审核,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项目安全可靠应用、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审核、涉密项目安全保密审核、普通密码配用和商用密码应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各单位会审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审结果出具批复意见。涉密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与申报方案相比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涉密项目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应用。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期内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期内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市数据局、市财政局等项目审批部门。
(一)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等。
(二)政府采购服务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运行和使用情况、服务质量评价、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确需对建设目标、地点、规模、内容、技术方案、投资等进行变更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数据局、项目审批部门、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备案:
3.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二)不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调整。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等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调整投资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前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相关评估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申请之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概要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建设方案、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含数据字典)、部署环境说明书(含网络拓扑)、实施方案、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测试方案、测试报告(含测试用例)、培训方案、运行报告、自检报告等文件,自主研发的项目需提交源代码、运行环境说明文档。经确认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七)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对验收合格项目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手续。对委托开展竣工验收的,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该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指导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原则上该建设单位次年不得新增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数据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作为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权责关系,稳妥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专项资金、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市级统筹安排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等。
第四十三条应当建立稳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财政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全市统筹建设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智慧城市大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和一网协同等基础设施类、公共支撑平台类项目。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未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建设投资,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县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据事权划分确定建设内容和资金。所承担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依规建立健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支出、云资源购买标准体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资料信息,不得隐匿、损毁、谎报、瞒报。
第四十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1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市财政局、项目审批部门。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创新方式,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部门今后项目预算和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合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同时应当签订标准化的网络及数据安全保护协议及保密协议,监督服务提供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承揽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五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动态退出机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督评价,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协同应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项目批复要求的,运行情况不佳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研判,暂缓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计划、运行维护经费,暂停项目建设运营,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8〕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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